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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海上货物运输业的高速发展,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合作方式也随之改变,承托双方越来越倾向于长期、持续性的合作方式,批量合同由此应运而生。批量合同由承托双方以双方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合同自由为原则自由协商订立,在合同期间内不但能为承运人带来持续性的货源,而且有助于托运人获取较低廉的运费费率以降低货物交易成本,使双方均能在合同中各取所需,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并实现双赢局面。批量合同的使用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越来越广泛,但目前批量合同在三大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几乎都处于立法空白状态。这样,一旦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订约双方产生摩擦与纠纷,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双方矛盾将会陷于难以解决的境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很有可能会因此遭受损害,不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航运实践现状对制定法律调整批量合同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在此背景下,为了适应新的海运形势,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2008年12月11通过了一部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于2009年在荷兰鹿特丹举行了签字仪式,因此该公约也被简称为《鹿特丹规则》。批量合同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了一部国际货物公约之中。除去引言和结论,本文共由五个部分组成。文章第一部分:对批量合同的产生、发展、研究现状、主要内容等进行了简要论述,为下文作出必要铺垫。第二部分:笔者重点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中规定的批量合同相关条文,对其一一进行了详细解读。第三部分:文章通过将新公约与三大旧公约对待承运强制性责任体制的不同态度的对比,深入解析了《鹿特丹规则》引入“合同自由”的利益衡量。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中批量合同规定对我国货主以及航运业的影响并提出笔者建议的相应应对对策。最后一部分:笔者针对批量合同特别规则对我国所可能造成的影响建议我国采取的法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