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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刑法格言所表达的内容是:行为人产生法律认识错误时,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在以自然犯为主的时代,坚守和适用这样的原则是必要的、恰当的。然而,法定犯时代的到来折射出的是刑法格言适用本身的不恰当性。事实上,在法定犯中,行为人经常以违法性认识错误提出抗辩,如果迳行适用上述原则,那么刑罚的正当性和判决的可接受性将会遭到质疑,甚至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及对整个法秩序的不信赖。因此,对法定犯中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的深入探究是势在必行的。 违法性认识是行为人对于行为是否违反整体法秩序的形式违法性的认识。违法性认识错误是行为人错误理解行为性质,误以为自身所实施的是合法行为,事实上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法定犯违法性认识错误是行为人既未认识到行为行政违法性,又未认识到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从而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场合。具体可以区分为违反规定的认识错误、依照规定的认识错误、借助规定的认识错误。 法定犯违法性认识错误并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但是影响刑事责任:对于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当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司法技术层面,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判断的基准把握应立足于行为人,兼顾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并具体区分可避免与不可避免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具体情形。在立法设计层面,关注刑法第96条对“违反国家规定”条款在沟通刑法与行政性法律间的桥梁作用和法定犯的平台意义,并在第二款中增加对法定犯违法性认识错误处理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