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役权制度溯源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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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役权制度就其最早的权利内容――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而言,据学者考证,渊源甚古;其后经查士丁尼理论整合之需,与用益权、使用权一同归并于人役权制度之下。役权之“役”,原是奴役、束缚之义;人役权创设之初即在于满足特定人之利益。罗马法遂由满足“特定人”与“特定土地”之别而分役权为“人役权”与“地役权”。19世纪后,欧陆各国师承罗马编纂民法典,对人役权制度予以继受。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各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制定民法典,在继承人役权制度的同时,根据本国的国情与现实需要,对这一古老的制度做了不同程度的扬弃与发展,突破了罗马法上的传统理论,尤其是肯定了用益权的可转让性,由此挣脱了人役权制度的伦理目的之限、摆脱“特定的人”的束缚而使用益权能在走向市场流转,从而发挥这一制度的经济意义。但各国在居住权问题上仍坚持其原初的制度目的,否定其流转性;只有德国法上发展了两种居住权,以因应社会法律实践中的不同需要。由此也可说明旧有的居住权制度已不敷使用。由于我国现实中存在的涉及居住的问题层出不穷,为因应现实需求,学者提出设立居住权之议,其后我国物权法草案中也对居住权制度加以单独规定,一反东亚各国与地区对人役权制度不予继受的做法;而这一反传统也引起了学者的激烈争论。本文即是在这一论争中就继受人役权制度的问题表明自己一点看法,希望能使古老的人役权制度去“特定化”,即塑造独立的用益权与居住权。本文除导言与结语,可分为三部分。第一章是对人役权制度源流的考察,第一节即是对这一制度在罗马法上的溯源,考辨其缘起、内容与制度化;其后二、三、四节叙述其在法、德、瑞、意各国的发展与变化;第五节对东亚各国与地区没有继受这一制度的原因略加说明。第二章是对人役权制度在我国的现实考察。第一节概述我国学者在继受人役权制度问题上的各种观点与理由;第二节评述我国物权法学者建议稿与物权法草案的具体情况;于此基础之上在第三节内提出本文观点,并进行学理与现实上的论证。第三章进一步分析了引入人役权制度的现实性需要并对用益权和居住权制度进行初步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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