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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制度,物权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在我国物权上,物权变动是一项极富争议的制度,关涉到物权变动各方的切身利益乃至国家的不动产制度安排,而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重要公示手段之一,是物权变动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这点已在各国物权法理论和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 通过对不动产物权登记与物权变动模式间关系的研究,不难发现: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模式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间存在着一种对应关系,不同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模式由于所体现的特点不一样,与之对应的就会有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与之相适应,物权变动模式随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模式而定,但这种对应并非是简单的一一对应。两者间的这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类型。 托伦斯登记制度是英美法系极具代表性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通过对托伦斯登记制度以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分析不难发现,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托伦斯登记制度是有相似之处的,简言之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同时,由于受到传统的德国民法法系及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当前的物权变动制度也表现出浓重的形式主义特征。 因此,本文通过对托伦斯登记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主要特点、基本原则、发展进程、历史意义等方面的深入分析与研究,通过托伦斯制度逐渐走向衰落或在制度应用过程中出现“软化”现象,揭示以“刚性”公示制度为价值追求的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内在难以克服的缺陷。进而证明我国当前采行的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市场经济之间的不适应性——明显违背自由交易的市场原则,与民法的意思自治观念相冲突,同时在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物权变动原理解释方面皆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最终提出确立对抗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建议,并对建立不动产登记法提出了个人意见,以期为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