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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农村经济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一直是农村改革的目标,但农村集体资产因其产权不清的状态,且无法在市场中快速流转,这些问题一直制约着改革目标的实现。加之现行法律对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界定不明确,不仅损害了农民权益,同时也不利于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和实现。因此,为了克服上述问题,使农村经济良性发展,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就必须要明确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在还原其主体身份的基础之上通过一系列合理的制度来还原作为所有权主体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并使集体所有权主体能够通过有效的形式来表达其意志并行使所有权,最终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真正把握在农民手中,保障农民权益。全文共分为四章加以论述。第一章是对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现行法律规定从公法和私法两方面进行了归纳整理,得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便是农民集体,也即成员集体。但由于现行法律在规定集体所有权主体时对其含义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其主体无法明确界定,故而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而要想解决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清所产生的问题和弊端,保障农民权益,做到还权于民,就必须要明确界定成员集体。第二章论述了成员集体的形成与还权于民的正当性基础,以及成员集体所有的性质。成员集体是从合作化运动及人民公社运动中逐渐形成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从农民私有逐步变为集体公有,集体所拥有的权利追本溯源是农民让渡出来的,故而应当还权于民。还权于民首先就要还原集体成员主体的身份,而集体成员身份还原的核心便是集体成员资格的界定。笔者以理论结合实践的方式从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两个方面来进行界定。第三章论述了通过集体资产量化的方式还原集体成员的财产权利,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使集体成员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人。现实中因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所产生的纠纷,归根到底是由于资格界定不清会导致集体财产的分配不清。故而集体成员主体身份的还原和集体成员财产权利的还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可分离的。笔者从集体资产的分类、被量化集体资产的范围以及被量化资产的份额分配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将集体资产量化到每个成员手中,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还权于民。第四章论述了农民以拿到的股份入社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经营、管理集体资产,同时农民按股分红,实现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重构。同时阐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殊法人的必要性和意义所在,以及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理论和实践中主要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三种表现形式。强调了在我国公有制制度下,农村集体资产中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和其经营权主体要分离,土地所有权不可在市场经济中进行流转,保证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摇。由于现行法律对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规定仍有不足,故在实践中要想做到真正的还权于民需要不断的积累经验和探寻合理的理论依据。笔者希望通过自己浅陋的论述,尽可能使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明确化,还原主体的身份及财产权利,最终真正实现还权于民,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上使农村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