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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来讲,侦查行为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实施,在其中占据核心位置,刑事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收集犯罪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利益较易受到此任务的干扰而发生冲突。众多国家因此确立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目的是为限制侦查人员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如今司法审查在国际司法理论和实践当中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制度,建立我国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已极其迫切。本文通过介绍侦查行为司法审查存在的法理基础,比较国外相关实践,分析我国缺失该制度的原因,初步提出构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侦查行为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了侦查行为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法理基础。概括介绍司法审查的概念与权力来源及形成和确立过程,引入侦查行为中的司法审查,分析侦查行为中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基础,包括分权制衡理论、人权保障理论、程序正义理论,进而提出建立对侦查行为司法审查的必要性。第二章是两大法系侦查行为中司法审查制度的考察。分别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司法审查制度,英美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和日本为代表,通过对几个国家侦查行为司法审查的考察,得出我国侦查现状的启示。第三章介绍我国侦查行为中司法审查的现状并分析我国侦查行为中司法审查不足的原因。原因有三:其一,司法审查对抗精神的缺位,刑事司法中缺少庭审的对抗性,控辩双方的对抗格局中辩方较控方的地位薄弱;其二,法律权威与公信力的不足,法官的司法技能和职业素质亟待提高,司法裁判要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赞同和认可;其三,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第四章是具有新意的部分,建立我国侦查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具体制度上,力求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设计了司法审查的主体、范围、方式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司法救济;与制度设计相呼应,对我国在侦查行为中引入司法审查制度必备的配套措施提出改造建议,调整侦查与检察的关系、提高律师参与侦查的程度、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