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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是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前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羁押。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前应该被推定为无罪。未决羁押制度针对的是法律上依然无罪的公民。因此,与多数制度迥然不同的是,未决羁押制度包含着既容忍羁押,更限制羁押的鲜明矛盾,其理论基础因而不是单向度、同质性思想,而是由双向度、异质性的思想组成,包括了容忍性基础和限制性基础。容忍性基础包括客观真实思想、国家主权理论以及功利主义思想,限制性基础包括无罪推定思想、正当程序思想、权力制约理论以及人权思想。这两种不同的理论基础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客观真实思想反映了实事求是的求真目标,而无罪推定和正当程序侧重于体现制度的向善追求;国家主权论偏向于权力的集中和扩张,而权力制约思想则充满了对权力滥用和膨胀的忧虑和担心;功利主义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标尺进行利益得失计算,不可避免要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人权思想则高举天赋人权的旗帜,为正义划定最低限度的底线。这些取向不同甚至相互背离的价值诉求都在未决羁押的理论基础中展现,理顺它们的关系、均衡它们的矛盾,则成为建构兼具合理性、正当性的未决羁押制度的必须。我国的拘留、逮捕制度与国外差别很大。通过对各主要法治国家未决羁押制度在运行程序、羁押理由和目的、被羁押者的权利、未决羁押的权力配置以及未决羁押的期限和解除等方面的比较研究,勾画出未决羁押制度的共性样态。从不同视角出发,未决羁押应该有独立性原则、法定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羁押最后原则、比例性原则、有效救济原则等基本原则。未决羁押独立性原则立足于制度之间的关系,将羁押制度从其他制度中分离出来,为制度的整体性建构提供平台;法定原则主要从控制国家权力的角度着手,紧扣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增强制度的刚性,防止权力滥用;司法审查原则着眼于权力结构的合理化,通过中立的第三方的控制,增强制度的公正性;羁押最后原则和比例性原则则是通过规范权力的运作过程,使国家权力在施行中谦抑有序,既能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又不过度伤害公民的个人权利,增强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救济原则侧重于从公民个人权利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使制度的正当性充分体现出来。我国未决羁押在实践中的问题比较严重,现象上主要表现为普遍羁押、长期羁押、超期羁押以及变相羁押等多种形式,本质上主要是制度整体性缺失的问题。形成的原因很复杂,既有社会本位、权力本位、真相本位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也与宪政体制不完善、诉讼结构不合理有很大的关系,同时受制于制度环境等多种因素。随着社会的进步,有必要建构我国完整、独立的未决羁押制度,确立并落实羁押独立性原则、法定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羁押最后原则、比例性原则和有效救济原则等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