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医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在全球范围内日趋成熟。这一技术的成熟使一些器官功能几乎丧失的病人看到了重获新生的希望,即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获取新的器官从而达到延长生命的目的。但是随之而来的副作用同样不容忽视,由于器官供体数量远远少于需求量,面对人体器官如此巨大的需求量使得犯罪分子感觉从事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具有巨大的利润空间,有利可图,所以不惜一切代价,铤而走险,造成器官移植市场中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现象丛生。随着买卖人体器官的发展愈演愈烈,甚至产生了盗窃人体器官、杀人后取其器官、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等非法案件的发生。所以近年来人体器官犯罪已经在世界上呈现出其迅猛增长的发展趋势。为了打击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本罪,使我国跨出了在人体器官犯罪方面的一大步。但是由于法条对本罪仅设定了简单罪状,仍有许多地方尚需考量。这也使得学界很多学者争相讨论。对此,本文通过研究和对比学界各种观点,分析法条自身规定,并对本罪犯罪构成及本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争议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等研究方法,通过查阅图书馆以及互联网中的著作、期刊、学术论文等,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现状有了充分的了解。在此基础上针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参考国外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并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力求对实践中遇到的适用疑难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并得出结论。通过考察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分析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犯罪既遂、被害人对伤害的承诺是否有效、应给予怎样的刑罚等问题,并就相关立法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为绪论,提出本篇论文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第二章主要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构成特征进行论述,并逐一理顺我国目前已有的关于器官移植问题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内容规定。第三章介绍本案案例被告人王海涛纠集被告人张松、徐昊、孙峰,组织他人出卖活体肾脏一案,提出本案争议的要点,即该罪既遂的认定究竟是以组织出卖的行为完成为标准?还是以器官的实际摘出人体为标准;被害人对伤害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案例中对朱其瑞经被告人招揽后又自行离开的行为如何认定。第四章对第三章提出的争议问题针对学界学者所持不同的观点,进行综合对比分析,并结合理论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提出笔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