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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数众多却又深晦不明的“法治本土资源”中,“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其富于中国特色的称谓和饱含乡土韵味的运作成为张显于地表之上的一类露天矿。在中国这样一个尚处于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国家,对农村和基层的关注不应当仅仅是意识形态的话语,它更应答具有现实和实践上的意义。然而,与论述律师的著作汗牛充栋的情况相比,学界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理论研究明显不足,其性质和功能的界定至今都很模糊。同时,基层法律工作者也并不因为它的“中国特色”而让人为其极尽吹捧之能事,社会各界对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分歧很大。从当前官方、学者以及媒体的态度来看,“逐步取缔、退出城市、退出诉讼”成为一边倒的主流话语,但是无论官方的愿望如何迫切、舆论的声音如何振聋发聩,基层法律工作者并没有甚至不可能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这或许就是对这一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最具说服力的证明,“但是,在一个需要改革、以致在某种程度上改革本身已经意识形态化之际,一个即使事实上可行的制度也必须在智识上证明自己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退出论者”优势地位的形成,并非因为他们是肯定正确的,而是因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很难通过制度化的信息渠道传递自己的想法。本文正是要做这种智识上的努力辩护。本文首先在语词的层面上,分析了官方以及民间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诸多称谓,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工作者、乡镇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法工、二律师;还分析了民间流行的与之相近似却又不相同的概念,包括:土律师、赤脚律师、黑律师。之所以从语词入手,是因为当前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性质的认识十分模糊,而语言往往浓缩了人们对一个事物最真切的认识。对语词的分析有助于我们透过这些称谓的背后,认清基层法律工作者所扮演的角色。通过对这些称谓的辨异,我们会看到,基层法律工作者有着一个“大杂烩”似的名称。在对其性质尚没有清晰认识也没有西方话语相对应的情况下,官方只能用一种广义的概念来指称一个相对狭小的群体,制度设计和民众接受在这里发生了脱轨,日常语言被赋予了特别的意义。性质的模糊造成了名称的模糊,而名称的模糊又加剧了性质的模糊。从民间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各式各样<WP=6>的叫法中,我们可以感受到百姓对他们的认识也是含糊的:他们就是律师但又不是正规的律师。当拥有政府认可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由于称谓的模糊被百姓贴上“非正规军”的标签时,他们不仅仅没有获得与其职能相符的社会认可和符号利益,反而还为另外的群体背上了不属于自己的黑锅。名称的模糊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基层法律工作者在现实中的位置和作用。本文紧接着通过介绍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其他几种法律服务人员“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分析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地位和功能。根据官方文件的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是社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而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受司法助理员的指导和管理,两者是泾渭分明的,但是现实中的情况远非如此。通过两个个案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基层法律工作者同时还是司法助理员,我中有你,你中有我,不仅从事行政管理还提供社会中介性质的服务,既当指挥员又是战斗员。此外,由于作为司法所所长的司法助理员的法定职责包括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并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基层法律工作者与人民调解员也有很多的重叠,一个基层法律工作者很可能同时具备三种身份。当然,在整个法律服务体系中,与其关系最微妙的同时也是最紧张的,还是律师。无论从规范性文件和现实的运作来看,基层法律工作者都不同于律师,但是从个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由于两者权利、义务、业务范围存在大量的交叉和重叠,“除了刑事案件不能代理,其他律师能做的我们都能做”,另一方面由于百姓在乎的不是你是不是律师而是你能不能为我提供物美价廉的法律服务,因此,把基层法律工作者当成律师,正是民间对这一职业最直观的映像。这种模糊是怎样形成的?要想回答这一问题,历史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基层法律工作者最早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出现在广东、海南、福建、河南等地的农村地区,早期称为乡镇法律工作者,1984年以后,在政府的肯定和推广下迅速在全国蔓延开来。90年代司法部对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整顿,使这一行业得到加强和完善;同时,随着范围从乡镇迅速扩展到街道,从业人员开始被称作基层法律工作者。然而,世纪之交成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命运的一次转折点,让其“退出城市、退出诉讼”成为官方态度的主流倾向。回顾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在这二十多年的发展,我们会发现:它的命运与官方的政策倾向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在其自发诞生后由于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使<WP=7>其从星星之火迅速形成燎原之势;然而当神州大地刚刚迎来新世纪的曙光时,政策方针的转变却使得基层法律工作者四面楚歌,站到了生死存亡的十字路口。当然,决策者的意志虽然对于一种制度的存废具有重大的作用,但是它本身并不足以催生一种制度,也不足以覆灭一种制度。要考察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历史只有把它放在这一制度据以存在的整个社会背景特别是物质社会条件的变迁中才会有意义。基层法律工作者最早产生于农村,这与我国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