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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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最引人注目的政治发展政策是全面的实行村民民主自治,而村民民主自治的内容之一就是村民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民主选举的村民委员会管理村集体,村民选举权无疑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占有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的民主选举可以说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而影响民主法治国家的建立。然而截至目前,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将司法救济写入其中,从而使村民选举权受到侵害无法在司法上得到救济,致使这片领域的法律成为一个盲区。为了更好的保护村民选举权,使我国村民民主自治更好、更健康的发展,完善村民选举权的司法救济是其途径之一。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为绪论部分,该部分就本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及研究方法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进行了概述,从村民选举权和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的概念着手,进而分析二者的性质和特征等,通过分析使其对村民选举权及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第三部分介绍了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及必要性分析,指出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再从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对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的必要性进行论述: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的完善,从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填充村民选举权司法救济,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构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复议法框架对村民选举权进行保护,进而建立我国村民选举权选举纠纷诉讼体系,通过分析侵害村民选举权的行为,构建村民选举权纠纷的救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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