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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学基础概念的法律人格有着丰富的复杂性。本文采取跨学科的、历史的、比较的研究方法尝试直面这种复杂性。首先,本文对人格这一汉语译词的起源进行了辨正,明确将本文研究范围限定为对于西方法学中Person的研究。其次,基于对当今西方法学中的四种主流法律人格观念以及罗马法上法律人格之技术应用的梳理,本文提出了法律人格的技术与话语两个特性及其相应的权利配置模式。第三,借助此二特性,本文对个体人格和团体人格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在此等分析基础上,本文对个体人格与团体人格领域技术与话语特性的互动模式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法律人格的原初技术特性起源于以财产为中心的,碎片化的、决疑式的、具体化的权利配置模式;其话语特性则起源于以主体为中心的,全盘式的、体系化的、抽象化的权利配置模式。伴随这两种权利配置模式转换的是人格概念的自然化与实体化过程。正是这一过程让在技术起源上本无实质差异的个体人格与团体人格出现分野。相比之下,个体领域人格的话语特性更为本质化和绝对化,其技术特性受限较大;而近代意义上的团体人格虽然起源于个体人格的话语特性,但其话语特性并未被本质化,其技术可操纵性更高。与人格相关之法学研究须对其技术与话语特性以及两种权利配置模式有清晰认知,以妥善利用此二特性实现更好的权利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