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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学者关于保险业税收制度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研究的深度和不断加强,研究的方向也不断细化。由于学者们对保险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已基本达成共识,并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因此本文的研究将建立在学者们研究的基础上来进行。鉴于保险业税收制度优化问题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并考虑各政策建议间的相互关联,因此本文尝试着借鉴学者们的研究成果,系统的来研究保险业税收制度优化问题。首先结合我国目前税制改革的大背景,提出今后我国保险业税制结构的选择,然后给出了在这样的税制结构下,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的优化目标,最后结合国外保险业税收制度针对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进行了优化设计。结合我国目前税制改革的背景分析保险业税制结构的选择使本文的分析更具有现实意义,也为下一步分析奠定了基础;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的各优化目标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具有理论系统性,因此就避免了优化建议之间的冲突,从而使这些建议更具有可操作性。正是基于这种研究思路,本选题既具有创新性又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的优化应当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来进行。在现有条件下,保险业税收制度应当选择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并在长期内逐步降低流转税比重。由于增值税对一国征税技术、保险业会计制度及精算水平具有较高的要求且国际上缺乏丰富的案例,因此建议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中仍以营业税作为流转税主体税种,而不征收增值税。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的优化目标应当是稳健经营导向、产业发展导向和社会福利导向的。
稳健经营导向的保险业税收制度主要解决营业税和保险公司所得税税基的优化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各类准备金是否允许从营业税和保险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基于现实考虑,短期内我国营业税税基不适于扣除这些准备金,但随着我国保险精算水平的提高,可以尝试营业税税基的优化。保险公司所得税税基优化问题主要应当解决以下几点:一是要允许计提理赔费用准备金并在税前全额列支IBNR,二是要允许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采取24分之1法税前扣除UPR;三是要允许保险公司税前列支巨灾准备金;四要允许税前全额扣除资产减值准备。
产业发展导向的保险业税收制度主要关注的是良好市场竞争环境的建立以及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具体来说就是各类型保险公司税收待遇是否合适,创新型保险产品征税制度是否合理。目前我国应当取消外资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并警惕外资保险公司利用离岸内部保险公司再保险避税的行为;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还应当对不同规模和类型的保险公司实行差别的税收待遇,鼓励不同竞争主体的健康发展,使小型保险公司享受税收减免,并根据国外情况前瞻性的设定自保公司税收待遇;在鼓励保险公司创新问题上,主要应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以投资连接险为代表的创新型保险产品的管理费和手续费征收所得税,而对返还给投保人的投资收益免征公司所得税,以保证该类产品与投资基金的相同税收待遇。
社会福利导向的保险业税收制度主要是为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要求税收制度对那些与社会保障、国计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政策性、强制性保险险种,实行减免税或规定不同程度的可扣除项目,或通过制定不同营业税率的方式来扩大该类型保险产品的覆盖面。同时要建立这样一种递延税收制度:按投保人职业身份与税种限额扣除保费支出,按照保险产品纯保费与储蓄保费功能划分为基础,将确定的保险费支出额作为纯保费收入,对其免税,而将保险公司支付的超过保险费支出的保险偿付额、保险公司支付的红利作为储蓄收入对其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