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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民法已明确承认了悬赏广告的正当性和可执行性,但现有法律依据仍不足据以处理各种繁复的实践问题。本文结合我国悬赏广告实务中所发生的几个著名案例,对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运用比较的方法,从其他国家已有立法中吸取经验,试图寻找出较为合理的路径,为我国将来可能的相关立法活动提出建议。全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探讨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问题,对悬赏广告的相关概念性问题一笔带过。悬赏广告的基本要素有三点:公开声明、指定行为,以及预定报酬。本文结合案例,讨论了事后对行为人的限制是否构成悬赏广告的一部分、由他人转述的悬赏意思是否构成有效的悬赏广告、以及戏谑作出的悬赏表示是否构成悬赏广告这几种情形,得出的结论是:事后的限制除满足特定条件不应对行为人发生效力;悬赏意思得由他人转述,但应给予悬赏者在合理期间内以公开的方式予以撤销;戏谑的悬赏意思不应当被认为具有悬赏广告的效力,除非悬赏者自愿履行。第二部分在比较两种学说的基础上分析探讨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悬赏广告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之间一直存在分歧,我国最高院的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了悬赏广告,似乎表明了最高院的态度。但本文的观点是,两种学说虽然都可以作出解释,但从公平和效率等角度来看单方行为说更具合理性。用单方行为说解释悬赏广告,可以较为方便地解决行为人不知有悬赏或不信赖悬赏、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指定行为等场合下出现的问题。当然,在对悬赏广告进行正式的立法前,使用“要约—承诺”的合同模式进行判案虽未尝不可,但如出现上述情况时应考虑到双方利益的平衡,根据公平原则作出适当调整。第三部分论述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悬赏广告的执行包括悬赏广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经论述得出的结论有:悬赏广告未明确规定报酬形式和数量时不影响悬赏的效力,但应根据公平原则加以确定;悬赏广告行为成果如无相反规定应当归于行为人所有,并可供悬赏者在悬赏广告表示的范围内合理使用;法定义务和悬赏报酬请求权并不冲突,但负有合同和某些先前义务之人不得请求悬赏报酬;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报酬的分配也有一定的规则可循;虚假悬赏广告不宜作欺诈解释,应被认定为真意保留等。悬赏广告撤销相关的问题则具体包括撤销的要件,以及撤销禁止的情形。最后谈到悬赏广告的效力终止。本文通过综合列举各国的相关制度,并加以分析比较,对我国将来的立法做出了一些建议。最后,结论部分是对整篇文章的回顾,对悬赏广告的构成、法律性质和效力问题作总概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