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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建立防范国民经济风险保障制度的统称,被誉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公平正义的“调节器”。尽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赋予社会保障制度的宪法地位,但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主导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长期滞后,导致其始终处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边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民所面临的市场风险、生活风险日益加大,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探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制度创新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在人权保障思想、社会公平思想、社会连带思想、社会安全思想和社会和谐思想等文明理念的催化下生成并成长的,是在现代文明国家的法制化力量作用下实现的制度的法制化。该法律制度的本质内核和追求目标正是深深根植于对人的尊重、关爱和对社会公平的追求等深层次价值取向上。然而,改革开放几十年,我国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已基本上完成从“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转轨,城市居民享有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在内的较为齐全的各种保障项目,而在广大农村地区,长期以来真正发挥作用的保障项目只有农村五保、扶贫、临时救灾等。因此,面对城乡之间保障项目的二元性导致保障水平的巨大悬殊,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居民实现人权的障碍。所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正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的集中体现。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回顾与现状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通过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对我国启示的探析,探求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方法和构建体制,提出系统、合理的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措施,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目标。本文试图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价值分析等方法、着重从法理的角度,研究我国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价值、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立法体系等相关问题,并探讨完善我国农村保障制度的具体法律对策。提出我国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法通则》的建议和设想,并进行了框架性的设计,通过对现行相关具体制度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立法措施,并针对当今日益严重的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立法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