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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期陆续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前者允许中小型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收购,后者解禁大型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收购。本文在探讨管理层收购含义及其理论基础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对规制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前述两份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法理上的反思,同时,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进行了若干法律上的思考。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管理层收购的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了管理层收购的含义和特征,以及管理层收购在西方国家的实践。
第二部分:我国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及行政规制。本部分总结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在我国的实践,分析了它与西方国家管理层收购的区别,并重点阐述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出现的问题和前述两份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背景和内容。
第三部分: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理反思。作者对前述的两份规范性文件主要从几个角度进行了质疑。这些角度包括文件的形式、内容、宗旨目标等。作者认为,文件中大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规定会动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基,文件在内容上与部分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它们的内容有不合理的地方,它们的宗旨不能实现,实施的社会条件也尚不具备。
第四部分: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几点法律思考。作者认为,国有企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必须是在坚持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公平原则、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存原则等基础上进行。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条件包括经济法律条件、行政法律条件、刑事法律条件及信用法律条件等,这些条件构成的法律体系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制保障。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规制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的行政规范性从几个角度着手进行了质疑,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在法律上进行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