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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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在学习借鉴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陆续推进并完善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形成相对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作为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影响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法规文件最早为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由于各个省、市、自治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地政府部门会自行选择其认为强力的征缴部门,这一选择的结果是征缴机构在各省市的千差万别,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也各有不同,他们作为征缴机构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职能。21世纪初,税务部门在切实履行税收征缴的同时,不断加强了社会保险费征管的信息化,征收效率和优势不断得到提高,其中,2009年,广东省广州市在实施税务机关代征社会保险费近10年的基础上,率先探索了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征缴模式,其征缴成绩和服务得到了各界的认可。但是,直到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从全国来看,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行征缴的情况仍很普遍,而各省市征缴的多样性,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部门利益的纠缠也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效率和服务水平,并进一步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的调整和完善。因此,探索和完善社保费征缴机制,确保征缴机构集中统一、科学高效、风险管控、征缴有力是维护我国社会保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与此同时,如何厘清政府部门之间权责、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亦成为我国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重大课题。本文立足于广州市地税局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证案例,综合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共部门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广州市税务机关全责征收模式的现状、征管机制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同时参考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的征收机制,进一步提出提升税务机关对社保费实行税务管理等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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