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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是在传统担保方式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生活需要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这个制度对交易双方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都有所照顾,并考虑到了效率和安全的平衡,使各方的利益均得到有效保障。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保留日益受到重视,成为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担保方式之一。我国《合同法》第13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了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并不能完全满足实践中的要求,在司法适用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总结以提出完善的建议。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利用司法裁判案例的大数据分析,对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完善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一系列建议。本文从如下四章内容展开论述。第一章引言,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详细梳理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概念、性质、公示制度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冲突、司法适用等方面总结了学术届的主要观点,并指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章所有权保留制度司法适用概述,首先着重界定了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分析了所有权保留的性质;紧接着对所有权保留的制度优势进行了阐述;最后对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归纳,并利用北大法意法学数据分析平台对我国近年来所有权保留领域的司法裁判案件进行重点研究,总结了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定在司法适用中的一些特点,为后文的问题分析及提出建议做好铺垫。第三章所有权保留制度司法适用的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通过司法裁判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在对司法裁判中有关所有权保留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分析后,总结出法官裁判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指出了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下文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奠定扎实的基础。第四章完善所有权保留制度司法适用的建议,则是在前文指出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完善所有权保留司法适用的建议。包括在立法依据方面,明确所有权保留的设定方式,完善所有权保留的公示制度,加强对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以及建立所有权保留的延伸制度;在司法解释方面,强调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践需要发布指导性判例,制定具体的审判政策;除此之外,还要注重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赋予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更好地发挥所有权保留制度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