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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立法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其依法享有的自治立法权进行的立法活动,其主要的立法表现形式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比于其他一般地方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所享有的自治立法权在行使主体、立法范围、立法程序、法规表现形式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法规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自治法规的数量虽然得以大大增加,但是自治立法质量应有的提升却始终得不到提高。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观念的问题,也有立法技术的问题。如何有效提升民族自治立法质量、增强自治法规的可操作性、实施性成为当前实现民族事务法治化的重要问题,这一问题也是学界一直重点研究的问题,但学界已有的研究主要从自治立法权的积极行使、上级国家机关的大力支持等角度进行完善,少有从自治立法程序的角度进行研究。本文试图在学界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立法程序的角度对完善自治立法进行研究,重点研究了民族自治立法的立法前评估制度的构建。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对选题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等问题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简要介绍了立法前评估的一般理论,重点对立法前评估的内涵、立法前评估的意义及其与立法后评估的区别进行了梳理;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民族自治立法立法前评估的有关问题,包括自治立法程序的立法现状考察、民族自治立法的立法前程序及主要问题、构建民族自治立法立法前评估制度的必要性等内容;第四部分主要从民族自治立法立法前评估制度的目的、主体、对象与范围、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几个方面对民族自治立法立法前评估制度的构建提出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