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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救济的权利即非权利”诚如西方法谚所云,“有权利就有保障,有损害就有救济”乃是人类公平正义理想赖以存在的基石。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私法、公法对其救济显得乏力,那么就有必要在社会法框架下,适用“倾斜保护”原则,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环境侵权受害人进行救济。本文从环境侵权的赔偿救济入手,结合环境侵权的特性,通过研究公共赔偿与民事赔偿、国家赔偿的区别,进而界定了环境侵权的公共赔偿制度;然后,论证了在公法、私法、社会法并存的三元法律结构下,建立我国环境侵权公共赔偿制度的思想基础和价值基础;最后,提出了建立我国环境侵权公共赔偿制度的具体构想,在该制度的可操作性上迈出了重大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