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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海上石油运输已经成为海上运输最重要的一部分,石油运输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海洋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船舶在海上发生溢油事故会带来一系列的民事索赔。从民间协定到国际公约,可以看出石油污染早已经引起整个世界的关注,伴随着而来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也在不断得以制定、修改。本文结合国际、国内重大的溢油事故和当前国际公约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目前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赔偿的机制是不完善的,应当建立一个补充机制即“油污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文章从法理学、法经济学等方面对油污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并就如何建立“油污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受专业水平的限制,本文只初步进行了分析论证,但希望本论文的写作会引起相关专家、实务工作者等的注意,从而进一步详细分析论证,推动相关立法的发展。本文作者采用表格例证法、对比分析法等多种方法进行写作,搜集了大量的资料,与专家、学者反复进行讨论此论题的可行性以及其重大意义。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与货物运输损害赔偿中的“单位责任限制”是不同的,不可以一概而论。论文最后结合我国目前油污赔偿机制进行的分析,提出了建立这种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的解决目前我国油污保险机制、赔偿机制的困境。油污损害是比较复杂的,不是单单是一个赔偿制度能解决的,“防、救、赔”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建立“油污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无疑能够进一步解决赔偿现实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