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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过失相抵制度作为责任认定之后确定加害人具体损害赔偿数额的制度,影响着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我国法律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过失相抵仅作简单规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过失相抵制度作为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加害人责任的重要一环,有着其独特的重要意义,与其他制度共同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者,实现社会的稳定,体现法律的公平价值,值得研究。通过比较法、法律解释方法和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可以正确解读该制度,并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正确适用过失相抵。第二部分是过失相抵制度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过失相抵是考虑受害人本身主观方面的消极因素而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数额的制度,是法官职权主义的,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和责任自负的民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虽然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具有适用过失相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三部分论述过失相抵主体。综合运行支配说和运行利益说两种学说来判断作为加害人的机动车一方主体。在替代责任存在的情况下,替代责任人就是机动车一方主体,但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由于法律有特别规定,需要将其排除在外。作为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需要具备过失相抵能力,以实现对弱者的保护。通过分析和比较责任能力说、辨识能力说、识别能力说和客观说这四种过失相抵能力的学说,辨识能力说最为恰当,我国应当采取此说,在具体运用公时可以参考对我国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第四部分论述过失相抵之过失。此过失概念并不包括故意,应结合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对过失进行判断。对过失的经济分析方法存在缺陷,并不适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受害人过失应该由加害人证明,其还需要证明该过失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证明受害人过失的一种鉴定结论,法院需要进行审查判断,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受害人过失的有无及大小。第五部分研究过失相抵的具体适用。我国应该将过错比较和原因力比较作为划分当事人责任的依据。由于我国存在着法律规定过于粗略,各地司法尺度不一等问题,应该通过颁布司法解释或者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明确责任划分依据和具体方法。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责任比例应当略高于其各自的过错比例,具体幅度法官应考虑损害性质、事故发生环境等自由裁量。在适用时,也需注意对适用前提、适用效果等方面进行限制。第六部分是文章的结语,总括文章的研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