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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下文简称《处罚法》)的处罚性质不同,但调整对象具有衔接性,危害类型具有一致性,处罚类型具有相关性。由于两法相关条文对行为构成规定雷同,司法实践中难免产生理解或者适用上的分歧,甚至出现治安案件刑事化、刑事案件不予移送的情形。因此,展开对《刑法》与《处罚法》具体衔接的理论研究,清晰两法调整对象和适用条件,形成法律阶梯,在行政法与刑法之间实现无缝衔接,对于树立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度,极具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刑法》第312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处罚法》相关法条的关联展开两法衔接的话题,直接原因是“收购赃物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在侵财性犯罪中的普遍性和示范性”,“《刑法修正案(八)》降低盗窃罪等侵财性犯罪的成立条件相当程度上挤占了《处罚法》的空间”,以致界分标准有所变动。研究意图是,通过甄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违法所得行为的界限,比较两法的行为对象、行为方式、主体类型、追诉标准和罚则类型,分析两法衔接的难点,以点带面,廓清两法适用边界,并且系统明确违法犯罪人的法律责任。本文甄别的是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的法律性质,并不仅限于概念,认为应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犯罪所得”扩大解释,在数额和行为次数达到特定标准的情形之下,可以适当扩大解释为“违法所得”。从行为性质上来说,立法者考虑的是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的法律性质,而不是犯罪对象性质。论文由六部分组成,近三万字。第一部分,从立法和司法层面探讨两法衔接的基础,为后文奠定知识基础。该部分简要分析了两法相衔接的状况;较为系统梳理目前刑事法学界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学说,针对两法适用和衔接,提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标准;说明选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切入点的具体缘由以及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的三个司法难点:犯罪所得概念的争议;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的数额标准以及该罪社会危害性的定量分析;第二部分,分析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的法益性质,从两法的立法目的、任务价值,以及结合《宪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条探讨两法衔接的法理基础和法条基础,得出两法在侵害法益、立法目的、任务、价值上具有一致性的结论;第三部分,针对司法难点结合学者观点对第一部分提到的“犯罪所得”概念争议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犯罪”在此应做扩大解释;上游行为不一定为犯罪;犯罪所得也包括一定情况下的违法所得;同时,也分析了两法在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的行为对象上的衔接:在犯罪违法所得层面具有一致性,但对于犯罪收益两法有区别;在行为方式上,两法具有高度一致性;第四部分,从主体类型入手,对比两法在处罚主体上的不同,并对单位主体进行了可罚性分析,建议《处罚法》对单位也适用双罚制,并对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的共同违法犯罪进行了定性研究;第五部分,从数额标准和情节严重等抽象性要件分析两法衔接,不仅要从性质上还要从量上明确两法的界限,在理论上和实践操作上都是有一定难度的;第六部分,介绍了治安处罚与刑罚并用以及罚则层面折抵的情形,并对未来治安处罚体系和刑罚体系的建立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对治安拘留等人身罚纳入到刑罚体系的可行性进行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