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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利益是整个社会中的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所获取的利益总和,对个人而言,主要体现为在正式教育中获取的利益。教育利益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利益,而教育利益与作者或著作权人利益的冲突本质上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在一般情况下应平等保护教育利益和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利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则优先保护作为公共利益的教育利益。教育利益与著作权保护之关系并非单纯的正相关或负相关,而是一种复杂的、辩证的关系。为使教育利益与著作权立法的目的达到平衡,应当以著作权法为基础,在特殊情况下考量教育利益,通过著作权的限制制度保障教育利益的实现。一般来说,著作权法通过合理使用、非自愿许可等著作权限制制度保障教育利益的实现。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个人学习”与“课堂教学”合理使用、“教科书”法定许可、署名权的例外中都体现了教育利益,但分析具体规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相关立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未作出合理使用的一般性规定、未明确“课堂教学”的范围、合理使用方式的种类过少;第二,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太过狭窄;第三,在著作人格权制度中,未明确出于学校教育目的而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中的字、词进行必要的改变是否侵犯作者的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考察我国司法实践,借鉴域外相关立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教育利益的立法:首先,设定总括式一般规定和中间层次的一般规定、明确“课堂教学”的范围、增加合理使用的方式,从而完善合理使用制度中的教育利益立法;其次,从扩大教科书法定许可的范围、设定学校教育节目播放的法定许可两个方面完善法定许可制度中的教育利益立法;最后,在立法中规定出于学校教育目的而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中的字、词不得不进行的改变和其他改变,不侵犯作者的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