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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竞合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屡见不鲜,作为症结之一直接导致了“执行难”“执行乱”现象的层出不穷,其解决方案也一度被提至优化强制执行法立法的高度。由于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本身的不完善、现有条文的互相冲突及民事强制执行理论研究滞后等原因,致使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解决不力,愈演愈烈。本文从执行及执行竞合的概念出发,理顺两者的对应关系,参照各国立法现状中更为适宜的解决方案,继而提出解决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完善办法。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即民事强制执行竞合对民事强制执行的影响,以字词含义、法律释义、形成因素、种类间的对应为切入点,深入阐述分析两者的含义特征,厘清执行与执行竞合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而明确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解决对民事强制执行的正面影响。第二部分即解决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基本理论,以解决强制执行程序的公平价值、效率价值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为立足点,明确强制执行目的,并就解决强制执行竞合的基本原则、清偿原则及各学说做简要说明。第三部分即比较法视野下解决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主要方法,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为详参,并针对我国的司法现状,对境外相应制度的可参考点进行评析。第四部分即我国解决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立法现状及评析,对散见于各章的强制执行法律条文整合介绍并为利弊分析。继而得出现有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的漏洞及相关强制执行制度的协调不完善是造成解决强制执行竞合解决不力的原因。第五部分即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解决之完善,以强制执行竞合的基本原理为出发点,参考各国立法例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实务,确定优先主义是最符合我国立法环境且最具有可操作性的清偿模式,与此同时须一并协调强制执行制度与控制性执行措施效力、担保物权效力,完善破产制度,重塑参与分配制度,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