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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把企业组织理论中关于企业组织活力的研究理论与方法引入到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活力提高的探讨中,力求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活力的内涵及提高途径进行界定和研究。关于企业组织活力,目前大多数研究者的立足点都是在企业内部,同样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活力也应该立足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内部,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内源式的发展。
在政府发展的过程中,外部环境对政府发展能够起到很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但是在看到外部环境对政府发展的作用同时,我们也要注意由于政府发展缺少内部的自觉主动,使得在政府发展的过程中付出的成本太高,而这本来是可以通过提高政府活力来加以避免的。
在提高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活力的过程中,有两条基本途径,一条途径是通过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内部相关因素的运用或建设,提高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活力。在民族自治政府的内部因素中,本文仅讨论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拥有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享有的民族政策、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公务员约束激励机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文化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活力产生的影响。另一条途径是通过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外部相关因素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施加以一定压力,促使其提高政府活力。在这些外部因素中,本文选取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民参与、民族自治地方的非政府组织两个因素对它们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活力的关系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