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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虽然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它作为独立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程序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完善。行政判决制度作为行政诉讼法的一个核心制度,更是行政诉讼法研究的重中之重。而行政诉判关系问题是行政判决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行政审判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以往诉讼法的基本观点普遍认为:判决必须严格受诉请的限制,没有诉请就没有判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诉判一致。从诉讼法基本原理来看,这好像是毋庸置疑且普遍适用的原理,学界也一直运用这一基本原理分析研究我国的行政判决类型。但是,当我们把行政诉判关系放到行政诉讼理论体系这个大的环境里进行观察和思考时,我们会发现在行政诉判关系中,并不必然要求诉请和判决的完全对应。行政诉讼中的诉判关系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判的不一致有其独特的理论支撑和实践需要。从理论现状来看,行政诉判的理论依据不仅仅有支持诉判一致的,如:体现司法的被动性特征的不告不理原则;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的正当程序原则等等;也有导致诉判不一致的,如:主张行政法既要对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供保障,又要防止公民权利被过度滥用的行政法性质理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诉讼目的理论;弱司法强行政状态下的司法权和行政权关系理论等等。从逻辑推演的角度来看,我们将行政诉判关系放到原权、救济权、诉讼请求以及判决这样一个逻辑体系中,并从中推导出原权、救济权、诉讼请求、判决之间在内容上保持一致的结论。从而落实到行政诉判关系中,得出行政诉判一致的基本理论前提。然后,通过对行政诉讼中以救济权为依托的主观公权力救济和以保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为目的的客观法秩序救济的探讨,并从中总结出在行政诉讼中基于公共利益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以及公定力的逻辑推定,并不是所有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都会受到否定。不论行政行为属于主体违法、内容违法或者程序违法都应该视其具体情况,确定其效力。而正基于行政法领域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有效性两方而存在的不一致,行政诉判也会表现出不一致的现象。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行政关系既有一致性又有不一致性,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有效性差异的逻辑引导下体现出了,‘致性和非一致性的统一。而通过对变更判决、情况判决等体现诉判不一致特点的具体判决类型的分析研究,将抽象理论和立法实践进行了对接和融合,以行政诉判关系为视角对两种判决形式的发展和完善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