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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在立案阶段不对民事起诉进行实体审查,只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诉状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符合形式要求的起诉以登记的形式进行立案,从而产生诉讼系属效力的制度。立案登记制的确立,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行使,但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立案制度的改革不彻底,以致我国现行的立案登记制与过去的立案审查制实质上并无二致,立案登记制的立法缺陷及其实践异化,导致其立法价值难以实现。笔者从剖析立案登记制的理论基础出发,比较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的设置,提出重构我国民事起诉立案登记制的立法建议,藉此焕发该制度的价值所在。本文除前言、后记外,共有四章,均紧紧围绕完善我国民事起诉立案登记制这一主题展开,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前言:概述我国民事起诉立案登记制,交代本文的写作背景。第一章:剖析民事起诉立案登记制的基本理论。内容涉及民事起诉立案登记的概念及其界分、法理基础和立法价值等方面。第二章:分析我国民事起诉立案登记制的立法和实践状况。对民事起诉立案登记进行制度透析的基础上,将其与立案审查制进行比较分析,揭示我国现行立案登记制的立法及实践问题。第三章:对域外立案制度进行考察和比较。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的作为分析对象,从中借鉴完善民事起诉立案登记制的经验。第四章:论述重构我国民事起诉立案登记制的具体构想。本章从三大方面进行论述,首先涉及登记立案的条件与审查程序,其次是立案登记的法律效力,最后提出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立法建议。结语:简述本文内容并指出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