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与媒体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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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在享受其知名度给他带来的种种益处时,其私人生活也受到来自媒体的种种困扰。2008年在中国香港发生的“艳照门”事件至今回想起来都让公众人物们,甚至是普通的个人震惊不已。随着社会的转型,人们观念的变化,人们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强。而科技进步和信息传播的加速,个人的私人空间越来越狭小,隐私权的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隐私权与媒体自由的冲突也越发尖锐。直到2009年年底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之前,中国立法都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这项独立的人格权,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给法官们审理隐私权案件提供了依据,即把隐私权侵权纳入名誉权侵权保护的体制中。这样的做法虽然暂时解决了隐私权无法可依的尴尬处境,但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大大限制了隐私权的保护。2009年12月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认可,但这还远远不够,该法律规定并不能解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通过媒体自由所保障的大众知情权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文首先指出中国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媒体自由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缺陷,然后阐释德国的立法和司法在解决二者利益冲突方面的做法,特别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分别作出的影响德国和欧洲司法界十几年的卡罗琳娜案件判决进行仔细分析比较,把握二者逻辑区别,并得出卡罗琳娜案件后德国在解决二者冲突时的变化和其新采用的标准存在的问题。接着,本文采用比较法的方法,分别从中国和德国立法和司法的社会基础出发,比较二者在隐私权保护和媒体自由权现状差异,并仔细分析二者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差异。笔者最后在以上分析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特殊之处,借鉴德国相关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为中国立法和司法在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媒体自由的冲突平衡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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