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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当人们在经济上得到满足后,人们开始寻求政治上的权利。网络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的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要求有更多知情权和参政、议政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被公权力机关侵犯。网络民主监督顺应民众的需求得到了发展,更重要的是,网络民主监督这种监督途径有其自身的优势,比如其自身具有虚拟性、广泛参与性、理想性、强制性的特点。也由于网络民主监督从根本上来说是公民的表达自由权的一种,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这促使网络民主监督能对我国公权力机关的行为进行约束,使其更好的为我国人民服务。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利,由于网络民主监督的门槛低,参与范围广,这造成了网民容易滥用自身的权利,对自身监督权限缺乏明确的把握;从而,使网络民主监督容易演变为侵犯公务人员的隐私权,也难于区分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界限。另外,面对网上真假信息,网上的以讹传讹,网民的道德素质就受到了考验。由于网络民主监督是个新生事物,我国没有一套专门的法典进行规范,也没有程序上的专门立法,其在监督中就容易对国家机关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本人建议从实体上和程序上进行立法来规范网民的行为,并且本人提出了针对网民对公务员的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赔偿,在网络监督中确立网络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并从制度上提出建立专门的网上监督机构和监督标准,并从提高公务员素质方面,提出规范网络民主监督。在如何进一步发挥网络民主监督作用的优势方面,本人从增设网民代表、为网络民主监督创造更加便利的制度途径,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本文的创新之处:一是从程序上对网络民主监督进行立法并提出了网民可向专门的政府官方网站申请资格,注册申请时使用实名和有效的身份证件申请话语权等一系列程序,并把这一系列程序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二是对网民侵犯公务员人格权、身份权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三是确立网上监督标准中提出证据制度。文章的不足是:一是在选举中增设网民代表,本人认为在理论上在选举中增设网民代表有助于我国网络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但是在现实中这一制度的实际操作和运用上还需要进一步思考。二是在公务员的隐私权和公民的知情权之间把握上还要进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