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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勃发展的海洋石油勘探和海洋石油运输也导致了海上石油污染事故的频发。船舶之间的相撞、船舶与钻井设施相撞、钻井设施本身破损等都会导致石油不可控的流向海洋。如何解决海洋石油污染所带来的各种法律纠纷,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法律难题。本篇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海洋石油污染事故的概述,通过对海洋石油污染的高危害性和高流动性来论证对海洋石油污染进行国际法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对国际法下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演变历史的分析与评述,主要分析和评价了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4年《近海污染责任协定》、1976年《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责任公约》;第三部分是对海洋石油污染民事责任的国际法重构,主要阐述了海洋石油污染的赔偿主体、海洋石油污染的赔偿范围、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赔偿责任限制与双重赔偿机制、污染损害赔偿连带责任机制,以期构建一个完备的处理海洋石油污染的国际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