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文以下均简称《公约》),是目前最权威的海洋法公约,现今海洋争端类型多样而且涉及各国主权权利和利益,对子海洋争端的解决途径,《公约》允许争端各方选择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但是,《公约》第十五部分和附件所构成的争端解决机制,则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但这强制性并不是绝对的,《公约》第298条第1款就是适用强制程序的任择性例外条款。它规定了缔约国可以适用强制程序进行任择性例外的争端事项,其中包括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军事活动等争端事项。本文对《公约》的适用强制程序任择性例外的问题进行解读,并应用于我国目前的海洋争端实践,共分为四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介绍《公约》适用强制程序任择性例外的立法背景,从国际利益和国家利益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第二部分是《公约》适用强制程序任择性例外的争端类型,缔约国可以对以下三类共五项争端做出声明进行例外,第一种争端类型是对划定海洋边界(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进行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第二种是有关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第三种是军事活动争端,第四类是渔业执法和科学研究执法争端,最后一种是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职务的争端。本文的第三部分为《公约》适用强制程序任择性例外的特殊情形,即缔约国对以下两项争端类型不可以进行声明例外,第一种是符合三项限制条件的强制调解事项争端,第二种是涉及到主权权利或已有依据的争端。这两种情况均不可声明例外,不可以对强制程序进行排除。本文第四部分为适用强制程序任择性例外在我国的实践,结合我国对《公约》的任择性例外,和目前我国面临的海洋争端事项比如在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等问题上的运用,包括中国与菲律宾、韩国、日本等国家的争端现状,对以上实践进行指导意义,从而说明这些事项属于可以做出声明进行任择性例外的争端类型,进而排除对强制程序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