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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松花江发生水污染,由于产生的影响很大,我国开始关注突发性水污染问题。较之发达国家,我国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目前,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一件接着一件,危害公众健康,干扰社会秩序,破坏生态平衡。因此,必须要加快完善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法律制度。本文以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松花江突发性水污染作为引子,指出在应急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包括危机意识淡薄,没有及时向公众公布水污染信息,应急资源储备不足等问题,引出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法律制度,同时介绍了我国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提出五个主要问题,包括突发性水污染预防机制不健全,防范意识浅薄化、预警机制的薄弱化以及对其缺乏足够重视;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严重,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够,政府向公众公开信息不透明、不及时;社会组织参与应急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支撑,社会普遍认为政府是无所不能的,对社会力量不够重视,同时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时期过短,发育不良,参与的组织化、有序化程度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后公民合法的社会保障权难以实现,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各种救助工作难以或无法顺利开展,受影响的公众无法得到宪法所赋予公民应有权利的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确认的不统一性;监督问责法律规定不健全。通过对美国和日本两个国家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法律制度的介绍,从中吸取成功经验和科学方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包括健全预防与预警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建设并强化预案演练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的物资储备;信息发布必须实现法治化,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的调查程序、评估程序、核实程序以及纠正程序,确保每一次信息的发布均及时且有理有据;完善社会动员机制,明确动员对象、动员程序或者方式以及对动员对象的权利保障;社会救助实现规范化,例如明确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监督问责的法治化,明确责任归属、追责标准,依法引导公众参与监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