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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财型犯罪具有案发数量多、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尤其是使用暴力手段的侵财型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涉暴的侵财型犯罪一直都是我国刑法重点规制的对象。但是,我国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对侵财型犯罪中的暴力进行界定,而学者对侵财型犯罪中暴力的研究往往又是从个罪的角度,鲜有对侵财型犯罪中的暴力进行全面、系统研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涉暴的侵财型犯罪时经常产生分歧,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因此,全面、系统研究侵财型犯罪中的暴力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为此,本文将用四章对侵财型犯罪中的暴力进行研究,以期对将来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第一章是暴力概念的界定。首先,介绍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暴力的分类,总结出英美法系国家暴力的特点。其次,介绍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暴力的特点,并专门介绍日本刑法中特有的暴力犯罪罪名“暴行罪”和日本刑法中暴力的四种分类。再次,在遵循暴力词源本意的基础上,通过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刑法中暴力的特点,总结出我国刑法中暴力基本含义,即行为人非法对他人人身或者他人财物使用的,会妨碍他人行动自由和决定自由的,有形的强制力,为研究侵财型犯罪中的暴力提供理论上的支撑。最后,由于我国刑法中的暴力与胁迫容易混淆,所以有必要对暴力与胁迫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进行界定,以明确两者的区别。第二章是我国刑法中暴力的对象、程度和学理分类。本章是在第一章暴力概念的界定基础上,进一步对我国刑法中暴力的对象、程度和学理分类进行分析,以期对研究侵财型犯罪中的暴力提供更全面的视角。首先,对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暴力对象是否包括物进行阐述,提出我国刑法中暴力的对象不仅包括人身,而且包括物。其次,结合我国刑法条文的法定刑,并通过对刑法中不同罪名中暴力的比较,粗浅的研究我国刑法中暴力的上限和暴力的下限。最后,从学理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和角度,将暴力分为显性暴力与隐性暴力、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广义的暴力、狭义的暴力与最狭义的暴力、攻击型暴力与强制型暴力、影响定罪的暴力与影响量刑的暴力,并分别论述。第三章是侵财型犯罪中的暴力释解。本部分是整篇论文的核心部分,由于篇幅和研究方向所限,笔者只对我国分则中常见并且具有研究价值的涉暴侵财型犯罪中的暴力进行研究。首先,结合我国刑法中暴力的基本内涵和抢劫罪自身特点,总结出抢劫罪中暴力具有有形性、侵害法益的双重性、目的的唯一性三个特点;对抢劫罪中暴力的程度分为暴力的下限和暴力的上限进行研究,在暴力的下限问题上,提出抢劫罪中的暴力下限只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即可,在暴力的上限问题上,提出抢劫罪中的暴力上限包括直接和间接故意杀人;在抢劫罪的暴力对象上,提出抢劫罪中暴力的对象不仅包括物,还包括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对转化型抢劫中对人暴力人的范围包括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论证,并对转化型抢劫中暴力的程度与普通抢劫罪中暴力的程度是否相同提出自己的观点。其次,对抢夺罪中对物实施的有形力是否属于暴力进行研究,提出抢夺罪中对物的有形力不是一种强力,而是暴力;在承认抢夺罪中的有形力属于暴力的前提下,对抢夺罪中对物使用暴力是否包括过失造成被害人伤亡的结果进行论证。再次,对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包括对物的暴力进行论证,并对物的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对强迫交易罪中暴力对象是否包括交易相对人之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进行研究;在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程度上,分别从对人身暴力的程度和对物暴力的程度来研究,并提出强迫交易罪中对交易相对人人身暴力应以轻伤为限,而对物的暴力,可以限定为“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最后,着重对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是否包括暴力进行探讨,并对“两个当场”理论提出质疑,提出轻微的暴力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简要分析敲诈勒索罪中暴力的程度和对象。第四部分侵财型犯罪中暴力的立法缺陷与完善。首先,从刑法总论和分论两个角度,对侵财型犯罪中暴力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刑法总则中缺乏对刑法中暴力统一概括、刑法分则未对侵财型犯罪中暴力的具体内容进行解析的立法缺陷。其次,在总结侵财型犯罪中暴力的立法缺陷基础上,提出应当在总则中以增设条文或立法解释的方式对暴力进行解释,并且还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分则侵财型犯罪中的暴力进行完善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