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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教授和他的学生帕迪尤在合作的论文《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中,提出了“信赖利益”的概念。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对方的合理信赖,为与之订立或履行合同所付出的必要成本或者放弃的缔约机会。当信赖利益受到损失的时候,就应当让违反一定义务的一方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实质在于以信赖为基础,在交易安全与缔约自由之间作出价值平衡。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深入探讨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信赖利益保护制度设计上的不同,并结合我国信赖利益保护的制度现状试图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除导言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章对信赖利益的基础理论进行概述,主要阐述了信赖利益的概念和性质,信赖利益的正当性根据和保障的意义。其中在阐述概念这一部分时分别阐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学者的不同学说,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提出自己的理解。第二章对信赖利益保护模式进行阐述。这一部分分别介绍了大陆法模式和英美法模式,并对两者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对于我国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第三章对信赖利益赔偿进行介绍。在信赖利益赔偿的构成要件这一部分中分析了四个要件,包括订约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在信赖利益赔偿范围这一部分指出范围包括了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并进而分析了信赖利益赔偿的限制,分别阐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制度上的规定和我国学者的观点,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四章在前三章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的几点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