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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买卖和典当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经济行为。在近代的热河地区建昌县牛营子村的汉民之间,则是对清政府划定给蒙古的土地进行自由买卖和典当。汉民从蒙古处租得土永久佃种后,通过垦荒或在佃种过程中不断地对土地进行改造、投入生产要素等,取得独立的产权——“田面权”,并拥有自由转让、继承、抵押等一系列权利。地权分化后,蒙古人为“田底权”人,享有部分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蒙古人对耕种的汉民有吃小租子的权利,由于收取汉民地租之不便,遂以低于“地户”(佃户或“田面权”人)与蒙古人议定的每年固定租额转与汉人收取,或者一次性断卖于汉人。汉人藉此赚取地租的差价,“揽租人”就从蒙古人处取得“吃租权”后,并未与土地发生直接关系,只拥有收吃“地户”地租的权利,并可以将其自由转让,不涉及到“田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