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税收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双重作用。税法对国民财产权的保护和市场经济主体的各项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税法的实施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合法侵犯,因此,税法的制定应该遵循严格的程序。权衡税法的滞后性和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税收授权立法应运而生。如今,税收授权立法在各国的立法体制中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其存在的合理性已经基本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的我国,税收授权立法发挥了税收法律试验田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最高立法机关职权立法的诸多不足。但是,目前我国的税收授权立法存在很多问题,空白授权和转授权现象严重,行政机关集庞大的税收立法权与税法执行权于一体,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事项时有发生,征纳双方的矛盾较为突出。因此现阶段的关键是,如何对税收授权立法进行必要的规范和限制。首先,在国家与国民、税收征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中,要抱守利益平衡理念,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其次,在税收授权立法的过程中,要遵循实际需要原则、不得越权原则、谨慎授权原则和授权明确原则;最后,还要从税收授权立法主体、事项、方式、期限、程序、监督等方面对之加以严格控制。针对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的积弊及成因,我国应坚持以税收法定主义为核心,以税收授权行为的规制、税收授权立法程序的控制和有效监督为重点,对我国税收授权立法制度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