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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生活高度发达的21世纪的今天,信用卡以其方便快捷的优势,逐渐进入到普通百姓的生活中,但是伴随着信用卡的逐步的普及,信用卡的丢失、盗用,也给普通百姓的生活平添了许多的烦恼和困扰。特别是当信用卡被他人拾得后的使用行为,其中尤以拾得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并取款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的问题,更是引起了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广泛争议,各方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然而最高检的《批复》没能按照其预想解决这一司法难题,却带来了更多的争议声音。在实务界,不少司法机关适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个司法解释。但是笔者对此并不认同,笔者认为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的行为,既不是简单的民事违法行为,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诈骗罪或者侵占罪,在此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所取钱款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自以为秘密的方式,将他人财物转为自己占有,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文就结合重庆李某农行取款案这一典型案件,通过详细的分析阐述,分析论证该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的正当性。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通过对重庆李某农行取款案基本情况的介绍,引出理论和实务界对类似案件如何定性所存在的分歧,并通过列举的方式,逐一介绍了对本案如何定性的四种不同意见。并通过分析比较四种不同意见的实质,得出各观点所争论的焦点之所在。第二部分,着重对不同意见分歧所围绕的焦点问题进行相关的法理分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讨论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运行的信用卡所取现金是否属于遗忘物,通过对不同观点的辨析,得出不属于遗忘物的结论。第二方面是讨论ATM机是否能够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通过对ATM机概念、功能的阐述以及诈骗罪基本构造的分析,得出ATM机能够被骗的结论。第三个方面就是对行为人利用遗忘在ATM机上的信用卡进行取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冒用”进行分析,透过对拾得信用卡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比较分析,论证出此行为并非属于“冒用”。第三部分,此部分是有关本案的分析与结论,在本部分笔者结合第三部分对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逐一论证有关本案的不同分歧意见是否正当,并得出自己对于本案如何定性的结论。通过此部分的论证分析,笔者推翻了将本案定性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刑法上的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的观点,得出将本案定性为盗窃罪才是唯一适当的结论。第四部分,本部分首先提出了《批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即《批复》并未将不同的拾卡情形进行区别处理,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形。笔者针对《批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最高检批复的完善建议,包括两点:一是针对不同的拾卡情形进行不同定罪;二是发挥诈骗罪的兜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