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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是相互联系的两个问题,本文立足于完善我国反补贴立法,从分析补贴政策的现状入手,探讨补贴制度的调整策略。在世贸组织的反补贴领域,工业品补贴、农产品补贴和服务贸易领域的补贴分别由《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农业协定》和《服务贸易协定》来约束。鉴于我国补贴政策集中于工业品和农产品方面,故本文只讨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农业协定》的规定。全文结构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此部分分为三个论题。首先从补贴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在与几个易混淆概念进行区分后,根据不同标准将补贴分为四大类,明确了补贴这一基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概念的理解中可以看出补贴与反补贴问题是相伴而生的,因此在本部分的最后回顾了反补贴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历程。由于历次国际协议对补贴与反补贴问题规定的逐步深入,各国的反补贴立法逐渐向世贸框架下的反补贴法律规范靠拢,以其为导向。第二部分为法律制度的比较,从我国反补贴立法现状与世贸法律制度的差距的角度为我国反补贴立法找到切入点。本部分由三个论题组成。首先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农业协定》的结构进行了简介,突出介绍了这两个协议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条款——这是我国反补贴立法的参照标准;其次对我国的补贴与反补贴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概括,进而从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比较中总结出我国反补贴立法的缺陷——这是我国反补贴立法的切入点。第三部分是我国补贴与反补贴的实践及对策,这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也是本文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大体结构是:分别从我国补贴制度的实践和对策以及反补贴立法对策两部分来提出建议。在补贴制度部分又将补贴按工业品补贴和农产品补贴分成两类,在工业品领域再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在农产品领域又将补贴分为绿箱补贴和黄箱补贴,将实践中的补贴政策归类比较,总结出不同领域补贴的特定,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由<WP=4>于农业在我国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以及补贴在我国集中存在于农产品中,笔者主要围绕农业补贴问题进行讨论。本部分共由五个论题构成。根据中国工作组向世贸组织提交的我国现行补贴措施,分析得出,我国补贴总的特点是补贴带有明显的专向性。工业品领域以可诉性补贴为中心,农产品领域以黄箱补贴为重点。与我国形成对比的是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充分运用《农业协定》中的绿箱政策空间,从黄箱政策中进一步挖掘可变通的措施。与此同时,美国、欧盟积极采取各种税收、信贷、政府服务等措施鼓励出口。从以上的对比与启示中,笔者在第三个论题中集中探讨了我国补贴政策的调整方向:工业品领域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掌握可诉和不可诉补贴的数量界限和形式,增加“不可诉补贴”的力度和范围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农产品领域有选择地引入绿箱中的收入补贴政策,充分利用微量标准允许的黄箱补贴,重点加大特定产品的补贴力度,努力提高农业投入比重,放宽贸易管制,促进农产品贸易,逐步推行农业支持项目法制化管理。除此之外,建立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制度和分担风险的保障机制。在我国的反补贴立法对策方面通过学习欧美反补贴法,提出了我国反补贴立法的建议。最后,美国新近通过的农业法案在国际社会引起轩然大波,我国农业面临着新一次的冲击,如何化被动为主动,笔者进行了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