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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方法研究近年来日益受到中国法理学研究者的重视。这种重视,一方面反映出中国法理学研究对象更加广泛的倾向,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中国法理学研究更加开放的事实。中国法律方法研究领域的学者,其研究大多从个案法律适用分析的角度入手,致力于介绍国外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相关理论,进而在司法中运用这些理论。这种研究思路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但是,以我自己的研究经历和学术训练模式为基础,我认为对法律方法仅进行个案微观视角的研究是不充分的。我们研究法律方法,目的不仅是为了促进中国具体的法治现代化,而且还是为了整体的法治现代化。而法治的现代化不仅意味着法律方法的现代化,还意味着法律方法背后的司法理念的现代化。没有司法理念的发展,法律方法的现代化并不足以构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
本文从司法理念这一宏观的视角出发,对德国与美国两个法治发达国家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法律方法研究发展的过程就行了比较研究。力图揭示在法律方法与现代司法理念的相互关系上,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发展推动了法律方法的发展。因此,有必要从一个更抽象的理念层次研究法律方法。本文不同于国内目前一般法律方法研究论文,也就是本文最大的创新之处,正是在寻求法律方法研究背后的司法理念支撑。这样的研究命题难度比较大,但我个人认为这种视角和方法对于进一步加深我国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是具有探索意义的,并且它有助于进一步思考我们如何构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