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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是让与担保的组成部分,让与担保起源于罗马法体系,目前英美法系等国家大部分认可让与担保的效力,并广泛运用于商事活动中。2014年《公司法》中修改注册资金,新金融时代已到来,中小企业激增等现象使得市场主体已不满足现有的融资模式,创设新型的融资担保方式以便于获得商业授信。股权让与担保制度受到大多数人的推崇而应运而生,但目前我国并未对股权让与担保进行明文约定,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来对股权让与担保裁判规则进行评析。第一部分是股权让与担保属性探析。首先是股权让与担保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其次讲述我国及国外让与担保的制度建设。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让与担保是非典型担保的一种,在法律性质上,大多数学者赞成其属于担保物权说。因为让与担保是通过移转物的所有权而为债权提供的担保,并不是买卖物的所有权,故担保权说更能具有接受性。最后,将股权让与担保与典型性担保相对比。第二部分是股权让与担保案件数据分析。在裁判文书网等网站,通过关键词搜索,对股权让与担保的案件进行数据和裁判特点分析,主要针对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以及案件的地域分布情况,分析司法裁判特点。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各级法院普遍认可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也符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但于此同时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第三部分是股权让与担保现有裁判规则分析。主要对现行司法裁判规则的梳理,总结出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规则。首先,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股权让与担保裁判的核心问题。其次,股权转让的对抗效力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观点及责任分配存在较大争议。对内主要是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对外效力主要涉及担保权人与公司之间以及对抗外部第三人问题。最后,股权让与担保中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人或担保权人关注的裁判焦点。第四部分是对现有裁判规则的修正。股权让与担保现有裁判规则还存在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二是冲撞我国的民商法体系。针对现有的裁判规则,法院在审理股权让与担保的纠纷中,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要采取区分原则,意思表示动机与意思表达内容相区别,厘清当事人真实交易意思。设立股权让与担保清算程序,平衡经济主体的利益,降低商业风险。法官在审理新型民商事纠纷中,要运用商事审判思维,注重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