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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中,善意的平行进口人可以使用“合法来源”、“正当指示性使用”等抗辩侵权。当平行进口人在国内市场上以不恰当的方式利用商标对商品进行宣传销售,就会涉及到商标侵权的问题。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对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侵权使用行为、以及对商标的不当使用构成虚假宣传以及不正当竞争。文章从平行进口中存在的一部分争议入手,最终的目的是从具体的案件表现中,梳理出一些识别侵权和避免侵权的思路。从平行进口所涉及的主体来说,一般是商标权人、进口国的商标被许可人、平行进口人以及有时与平行进口人相关的经营管理者。对于这些主体来说,能够准确地识别侵权行为非常重要。目前的平行进口中,销售平行进口的商品已经被明确不属于商标侵权,现实中更多的侵权行为出现在为了销售商品而为的场景中,比如为了指示自己所销售商品的真实来源而使用商标。无论是在互联网络之上还是实体经营的线下,宣传销售中可能构成的侵权行为有这样几种:第一,超过正当指示性使用所需的范围使用商品进行宣传;第二,对同时注册在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构成侵权;第三,在宣传中使用了商标,而宣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并不符合,且容易让一般人产生歧误;第四,经营管理者放任对商标的侵权使用,会构成帮助侵权,如果经营管理者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还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五,分装或改装的行为,在平行进口商品和国内品牌真品之间创造了实质性差异,不但属于商标侵权而且还构成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行为。对于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认定来说,有商标使用的客观事实是必要的前置条件。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商标侵权性使用的词义有所区别。商标使用是对商标法上一切对商标的使用形式的概括表达,是对使用商标这种客观行为的描述。而商标侵权使用,则是法律对客观使用行为的评价。从涉及了诸如“PRADA”、“FENDI”、“GUCCI”等品牌的典型案例来看,平行进口人在使用品牌指示自身所销售商品的来源时,应当遵循正当性、合理性、指示性,把握好指示性使用的正当和必需范围和引起混淆可能性之间的界限。如果在经营不同品牌的店铺中对单一权利人商标进行单独或突出使用用于来源的指示,而且缺乏说明的文字,而让相关公众错误产生了销售主体是经商标权人授权的主体等印象;或是平行进口人或商场经营者擅自将他人企业名称用于自身的销售宣传,令消费者产生一定程度的误认。以这些不当方式使用商标有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在这些情形中应该值得注意的是,有时同一个品牌的商标会注册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当平行进口人使用商品商标的行为在客观上具备了指示服务来源的功能时,容易使人将平行进口人的服务与商标权人的服务关联起来,进而可能混淆平行进口人所提供服务的真正来源,此时就会构成对同商标权人注册在服务类别上的服务商标的侵权。平行进口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当在销售与国内经销商所售商品存在质量、产地差异的商品,或是提供的服务有品质的差别时,应当适当且真实地予以标示。而且如果国内商标权人已经取得了独立的商标信誉,更应将真实情况完整地披露,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国内销售的商品之间的差异足够大,显现出了“实质性”,一旦相关公众获知就会改变自己的消费决策,此时商标权人就有权禁止。商场经营管理者的责任范围主要源自于是否对平行进口人对商标的侵权使用进行制止、以及是否明知存在着竞争关系还借助平行进口商标进行提升形象的广告宣传。如果商场管理者与平行进口商品的商标权人在经营范围上有着竞争关系,还放任其管理之下的平行进口人侵权使用品牌商标,或是自己也趁机进行使用品牌商标进行广告,以便能够吸引更多的购买力,则构成虚假宣传或是不正当竞争,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平行进口中还会出现对商品的重新包装和分装销售。未经授权加贴了商标中文标识或者去除产品识别码以及重新包装的行为对商品的识别、商品的品质指示产生了影响,导致消费者减少了对商标的信赖认可程度或者疑虑进口商品的真正来源的,通常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