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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青少年正处于特殊的成长时期,生理和心理都与成年人有很大不同,因此,他们也会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犯罪特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坚持以更加温情的方式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于改造和帮助未成年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出现符合这一要求。合适成年人制度起源于英国,是通过1971年的肯菲特案被人们开始逐渐关注,通过不断的发展,该制度开始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例如,澳大利亚、香港等。从2003年合适成年人制度开始在我国逐渐发展起来,先后出现了盘龙模式、上海模式、同安模式等。201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在法定代理人没有出现的情况下,由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可以参加诉讼的规定是对于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我国不断探索中得出的在立法上的新规定,但多数是宽泛化的规定。因此本文仅从“未成年人于某某盗窃案”为视角,引出合适成年人制度这一重大议题,看国外的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出现的一些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关于我国完善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思考。全文分为四部分:首先,分绍“未成年人于某某盗窃案”在法定代理人缺席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其中取得的良好效果的案例,牵引出合适成年人制度这一焦点问题,在和其他制度对比中看到合适成年人制度的作用;其次,合适成年人制度既然是外来的概念,因此就把域外的合适成年人制度进行了相关的介绍,重点看到各国给出的启示。再次,从案例当中看到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下原因的分析;最后,针对原因并通过国外的一些启示,提出针对我国完善合适成年人制度的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