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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全面开放,经济繁荣政治稳定,包括涉外因素在内的民商事活动越来越频繁,在此形势下,我国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原有规定已经表现出了它的滞后性,因为管辖制度是诉讼的开始,协议管辖是一项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制度,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因此协议管辖规则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公正,关系到当事人诉权的实现,也是法院司法权威的体现。但是我国协议管辖制度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已经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虽然对协议管辖有较大完善,但还是有一些不足点贯穿其中,我国学者对于国内协议管辖制度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和涉外协议管辖相比较来得出不足点和可完善的地方,2012年修订以后确立了统一的国内、涉外协议管辖制度,将国内协议管辖适用的案件类型扩大到财产权益纠纷,可选择的法院范围也从过去限定的五类法院扩展到只要求与纠纷存在实际联系即可,现阶段与涉外已经基本达成统一,现阶段研究的已经无需跟涉外管辖相比较,可以从很多方面去比较完善,比如与国外的协议管辖制度作对比。因此,完善协议管辖制度亟不可待,且实际意义重大。文章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协议管辖的概述,包括协议管辖的概念、特征、发展历史以及效力。第二章为论述协议管辖的理论基础以及功能作用。第三章通过描述协议管辖的现状,如确立了统一的协议管辖制度、国内协议管辖适用的案件类型扩大到财产权益纠纷、国内协议管辖可供选择的法院范围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展、国内民事诉讼增加了默示协议管辖制度等来论述协议管辖的不足之处。第四章通过描述我国的历史文化与经济基础来对协议管辖的完善提出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