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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7月颁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又可叫做内因,影响着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引起行为模式发生错误,在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中起到主导作用;客观原因,又可叫做外因,在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过程中起到催化作用。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对改造罪犯,促进其回归社会、预防犯罪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毕竟是在试点阶段,各项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极不完善,实际操作中暴露了不少的问题,我们在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同时,要清醒认识到社区矫正在罪犯监管力度上弱于监禁刑,可能给社区带来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区公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可和参与,决定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成败。我们应从修改法律制度出发,完善社会管理,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矫正,促进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达到社区矫正的最好的社会目标。从我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现状看,社区矫正在我国是有巨大的发展前景。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由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先天不足,定性不准,在工作主体、对象和程序上缺乏法律的保障,在方法手段上缺乏完善的规定和管理,仍然存在重新犯罪的现象。社区矫正的全面推行,并达到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最终需要在立法方面给予完善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