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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利用盗窃的车牌勒索车主财物的案件多发频发,而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可以看到不同的判决结果,有的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有的定盗窃罪,有的定敲诈勒索罪,甚至有人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即可。对于同样的行为,却有着如此不同的处理结果,不仅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而且也引起司法实践和理论界比较大的分歧与争论。各方对此类案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汽车车牌究竟属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盗窃行为与勒索行为间是何关系?盗窃车牌索财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本文就相关问题做了粗浅分析,认为汽车车牌仅属于一种交通标志,如将汽车车牌纳入国家机关证件范围,将导致司法解释的扩大化,因此汽车车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同时,盗窃行为与勒索行为间不具有牵连关系,而是吸收关系。在对该行为定性上,作者认为盗窃车牌索财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且符合犯罪构成,不能仅用治安管理条例来进行处罚,认为盗窃车牌勒索财物的行为无罪的观点显然不妥。而由于汽车车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因此此类行为不宜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该类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且与敲诈行为不构成牵连关系,因此也不宜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结合本案案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从犯罪故意上来看,其主观目的是相同的,就是想非法占有被盗车牌车主的财物,盗窃行为只是敲诈勒索行为的一种犯罪预备;从行为方式来看,对被害人采取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从犯罪数额来看,该行为构成连续犯,符合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规定,因此本案宜定罪为敲诈勒索罪。通过全文分析,作者认为盗窃车牌索财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提出对该类犯罪的防控措施,希望能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