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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人身检查是侦查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侦查手段,其具有收集案件证据,查明案件真相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人身检查直接针对人的身体实施,如果适用不当,可能会对被检查人的权利造成侵犯。所以,必须对其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法,体现了国家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基于法治的理念和原则,刑事诉讼并不允许以不计代价的方式来发现法律真实,人权保障的理念要求惩治犯罪的手段应具有正当性、人道性和合理性。因此,人身检查在适用过程中涉及人权保障的意义和程序要求更加凸显。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新形势下,刑事诉讼人身检查也包含了合宪性审查的性质。因此,在人权保障视域下探讨刑事人身检查制度有重要的价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其权利配置及保障状况如何,最能彰显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文明程度。笔者致力于这方面的探索研究并期待刑事人身检查制度能够不断发展和完善。第一章阐释了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概述,从刑事人身检查的概念、性质、分类以及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四个方面来论述,从而总结出我国的人身检查可以归为“独立形态模式”,表明了人身检查是具有双重属性的一种侦查行为,并对人身检查作出了具体分类。第二章论述了人身检查制度的比较法分析,通过对域外人身检查制度地考察,为我国人身检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具体得出了以下几点启示:一,人身检查应该有中立的司法机关介入;二,既要注重惩罚犯罪也要兼顾人权保障;三,以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为出发点;四,在救济机制上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第三章论述了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实践现状,从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立法状况和实践现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出我国人身检查制度的现状是:基本原则不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粗疏;对人身检查措施没有分类;缺少中立的司法审查机关;人身检查的对象不明确;对被检查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第四章针对当前我国人身检查制度的现状,提出了具体的构想。通过借鉴域外的刑事人身检查制度,为我国人身检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