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三网融合的时代,传统电视制造行业的发展轨迹已经受到互联网技术和思维的极大影响,电视机生厂商在市场的推动下研发制造了“互联网电视”这一新型产物。纵观历史,新事物的出现必然对现有法律制度造成一定的冲击,互联网电视也不例外。自从它的出现,在国内外的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争议较大的典型案例,例如我国的乐视网诉珠江数码案、乐视网诉天威视讯案;美国的Sony案、Cablevision案和Aereo案等等。随着一例例互联网电视涉诉的案件落下帷幕,对于互联网电视制造商是否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以及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表演权各自的权利范围可谓众说纷纭。因此系统研究三网融合环境中互联网电视著作权侵权问题及现行法律制度中相关权利的界线,成为当下紧迫又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本文正是基于此进行选题并展开研究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对国内外关于互联网电视著作权侵权的具体典型案件的梳理比较,提炼出其中主要的法律问题争议点,该部分旨在为本文第二部分提供研究的对象。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将会对第一部分所总结的具体争议点所涉及的关于互联网电视著作权保护法律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主要从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辨析、表演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辨析以及广播组织的法律地位三个问题进行研究,其中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辨析主要是以传播媒介、时间限制和特定公众三方面作为考量因素;对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分则是从现场性和交互性两种特征进行分析;在对广播组织法律地位的分析上不仅研究其积极权利,还涉及到广播组织是否具有针对信息网络传播的消极请求权问题。最后一部分是针对上述互联网电视著作权侵权问题所提出的建议,包括两种立法改造的设想,其一是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构想建立统一的传输权,其二是分别对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表演权进行改造,最后将两种设想进行利弊的对比,希望为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工作有所增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