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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诉是公诉权主体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法定自由裁量权,决定不提起公诉,从而作出终止诉讼决定的诉讼活动。指导刑事不起诉的原则,按照是否体现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分为起诉法定主义原则与起诉便宜主义原则,不同的国家在其刑事诉讼制度中对两个原则有不同体现,我国在刑事不起诉制度坚持以是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仅为例外情形。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的控、辩、审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及他们的相互关系状况,我国当前刑事不起诉的诉讼结构是审查式的。刑事不起诉制度的诉讼价值具有两种表现,一为工具价值,二为目的价值,两类价值为一个问题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同等重要,不分主次。刑事不起诉制度的价值目标是社会主体,包括国家、社会和公民,对不起诉制度员运行所期望达到的理想状态,包括公正、效率、人权、秩序等四项,而且这些价值目标之间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容的,同时一定条件下又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刑事不起诉的学理分类是指就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反映其特点,进行理论上的分门别类。以检察官在刑事不起诉中是否拥有自由裁量权为标准,可以把不起诉分为两类:符合起诉条件不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不起诉是公诉权主体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虽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法定裁量权决定不起诉,从而作出终止诉讼决定的诉讼活动。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起诉是公诉权主体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作出终止诉讼决定的诉讼活动。为了扩大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增加诉讼过程的公开性和合法性,有必要对刑事不起诉给予法律控制,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刑事诉讼目的。各国在刑事诉讼中都对不起诉的运行规定了监督、制约措施,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很大差异,大陆法国家刑事不起诉的制约机制非常完备,而英美国家检察官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以不起诉救济途径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刑事不起诉的制约机制分为两类:一是当事人的自我救济途径,二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