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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自豪地宣称我们迈进了知识经济年代,尽管我们消费着知识含量越来越高的产品,然而,作为个体的我们却似乎比任何一个时代的人更显得无知。我们的无知来自于越来越细密的社会分工所带来的知识爆炸,也体现在消费知识产品时一次次的“信息不对称”中。当“知识”取得法律的庇护,并以知识产权的形态出现时,大量的知与无知的矛盾就产生了。当法律对“知识”的保护使“知识”具备了“power”(权力)的一切特征,能控制与奴役他人时,知识控制与反知识控制的斗争,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 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一个悖论: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垄断权利。如果不承认和不有效保护智力成果完成人及其继受人的知识产权,那么作为包括软件在内的科学技术智力成果或者文化艺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及其成果转化者,要获得其智力创造性劳动的合理回报与相应价值是十分困难的,也是没有保障的,因此人们对发明创造、文艺创作及其他智力成果转化的热情和积极性也是难以维持的。另一方面,如果给予包括软件在内的智力成果完成人及其继受人以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则作为合法垄断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很有可能滥用其垄断性的权利,从而,因谋取超额利润或者谋求不当效益而阻碍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影响或者破坏智力成果的社会化利用和破坏知识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近年来,开放源代码软件作为一种新兴的软件模式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其提出的开放、自由的理念更是深入人心。这场运动的目的并不是全盘否定知识产权,它只是在这个特定的时代、在特定的行业中,针对特定的现象提出的。由于封闭源代码所造成的种种不合理现象和对国家、企业信息安全的威胁,让我们不得不反思这场运动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从Copyright的传承到Copyleft的反叛甚至再到Copywrong的提出;从商业软件的推行到自由软件的试验再到开源软件的实践;从IBM面向开源社区放弃一千多项专利到SUN公司推出了CDDL许可证并获得OSS组织认证再到微软启动的“共享源代码计划”……其实质都是围绕知识产权制度再设计、再调整而进行的权利博弈和利益平衡。这一切实际上始终都建立在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万变不离其宗。这股历史洪流还为振兴我国软件产业提供了历史机遇,为我国基础软件产业发展提供了跨越发展的可能。但是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