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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年的进程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农村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广义的农村环境包含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村生活环境两方面,农村生活环境作为农村环境的一个构成方面,表现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区别于农村生态环境,有其特殊性。就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而言,作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是一部环境保护综合法,主要对环境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作为自然资源保护法,主要强调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而作为污染防治法的《水污染防治法》、《固体污染物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着眼点在生态环境破坏、城市污染、工业污染的防治。从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看,首先,前人的研究或围绕生态环境问题,或对整个农村环境问题进行宏观论述,对生活环境问题,特别是农村的生活环境问题研究甚少。其次,现有研究大多停留在顶层设计层面,着重从政策上提出一些框架性建议,很少提出具体的实施和操作方法。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在治理农村生活环境问题上仍有深入、细化研究的必要。本文拟对农村生活环境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了解其突出表现和成因,梳理有关政策、法律,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治理农村生活环境问题的法律对策。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农村生活环境问题的突出表现和现行的有关法律政策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分析基础上得出产生农村生活环境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农民环境意识薄弱、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缺乏、农村生活环境法律法规缺失、农村环境执法主体缺位、农村环境违法成本低。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治理农村生活环境的三个理论基础,即环境责任负担理论、环境公平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后文提出法律对策提供理论支撑。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两则国内案例和四则国外案例,得出国内外治理农村生活环境的先进经验主要有因地制宜创新环保模式,加大监管力度,建设生态村,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投入,为后文提出法律对策提供有力的经验借鉴。第五部分从立法、执法、公民守法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治理农村生活环境问题的具体法律对策。在立法方面,首先提出应在科学预见的基础上超前立法,以弥补法律实施滞后于环保现实的问题;其次提出针对污染主体的不同,明确出农村生活环境污染的具体责任主体和处罚方式;最后提出应在立法中明确政府财政的投入,为农村环保设施的完善提供资金支持。在执法方面,首先针对部门交叉、权责不明、管理不善等问题,提出应强化环保部门的权力主体地位;其次针对环保部门执法缺乏“硬招”的问题,提出应完善环境保护强制执行工作机制。在公民守法方面,不仅提出了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的具体方法,还对农村干部的日常监督和示范带头作用加以论述,提出应科学培养农村干部环保责任感。最后,提出作为农村环境保护最大收益者的村民应当积极地参与到环保监督中来。希望本文浅薄的思考能为推进农村环保事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尽一份绵薄之力。